本网讯 12月24日,在晋中市开展执行专项司法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黄小红就晋中市开展执行专项司法救助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新闻发布并答记者问。
司法救助制度,是指对那些因遭受到犯罪行为、侵权行为,同时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陷入急迫困难的被害人或其家属进行救助,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晋中中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查及审批等流程,司法救助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工作有效开展。
2014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标志着我国司法救助工作已实现制度化与规范化。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救助的概念、原则、对象和范围等。我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以“救急救难”为功能定位,以“加强生存权保障”为价值追求,是国家以人为本、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晋中市中院秉承“应救尽救”“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推动司法救助工作新阶段实现新发展。2021年以来,全市法院共救助212案276人,发放救助金787.32万元。市中院共救助38案62人,发放救助金237.25万元,除1案1人为刑事救助案件外,其余均为执行专项司法救助。其中,2021年救助20案28人,发放救助金69.15万元;2022年救助7案11人,发放救助金76.5万元;2023年救助6案17人,发放救助金47.4万元;2024年以来,救助5案6人,发放救助金44.2万元。
他们采取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对全市法院执行局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进行摸排,对基层法院符合救助的案件采取提级执行的方式进行司法救助,确保案结事了;二是按照相关规定严把案件关,通过开展案情研判、走访入户、属地调查等方式,确保每一件案件符合法定救助条件;三是市中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严格按照司法救助的流程审核并提交有关资料,定期召开协调会逐案进行分析、研判、核实,确保每一笔救助金真正发放到困难当事人的手中。
那么,司法救助对象是生活陷入急迫困难的群众。如何认定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黄小红介绍:“生活困难”是救助的重要条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
1.涉案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的;
2.涉案家庭平均收入低于省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
3.因案件发生,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4.其他具有生活困难的特殊情形。(杜利勇 侯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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