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协同立法如何提升?长三角示范区法治协同专题研讨会举行

2025-05-09 09:42:24    来源:上观新闻    

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法治协同是区域协同发展的题中之义和重要保障,是打破行政边界、推动制度创新的关键钥匙。2024年5月,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联合制定出台了《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成为《立法法》修改后全国首个跨省域、基础性、综合性立法。

为进一步推动《条例》贯彻落实,不断拓展示范区法治协同深度与广度,打造更加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由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与华东师范大学共同主办,5月8日在上海召开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法治协同专题研讨会。

研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许安标说,这部《条例》是示范区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共同起草、共同调研、共同修改,同步审议、同步通过、同步实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示范区建设,在全国树立了区域协同立法的新标杆,呼应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的要求,树立了一体化发展示范引领的鲜明导向。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莫负春认为,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要进一步在体制机制上下工夫;要在促进长三角真正成为区域发展共同体的高度上下工夫;要在推进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的高水平对外开放上下工夫;要在坚持坚守底线思维上下工夫,充分发挥示范区先行先试的作用,建议针对当前和今后时期重点发展的特定领域、特定事项开展专项立法,探索形成1+N的示范区协同立法保障体系;同时加快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协同立法。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原主任委员、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王腊生认为,区域协同立法存在四大难点,即如何体现统一性和差异性、如何考虑和平衡不同地方的利益需要、如何确定实施主体及其职责、如何适当变通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在攻克这些难点、关键点上,长三角区域立法协同做出了榜样,希望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进一步提档升级,从制度协调性向制度一致性+制度创新性提升,充分体现率先示范作用。

中国法学会立法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原主任委员丁祖年表示,区域协同发展的法治保障目前取得了明显进展,对保障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区域协同发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建议推动协同立法体制机制的进一步创新,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协同保障机制,同时创立新型的协同立法形式。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崔凯认为,从近几年沪苏浙皖协同立法的实际情况来看,既有高度一致的协同需求,也有基本相同需求框架下兼顾不同地区差异包括利益诉求差异的情况。“今后开展协同立法,要更加灵活运用多种立法形式,来弥补这些差异,兼顾好区域协同发展的共同利益和地方实践需求,避免出现为协同而协同的情况。”

[编辑:徐敬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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