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出台新规定

2024-12-06 10:52:09    来源:中国城乡发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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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12月5日上午,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晋中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公安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会议。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段燕翔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

《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于10月23日经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1月22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水是生命之源,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城市、乡镇居民饮用水的来源区域,一旦被污染或破坏,将会对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甚至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目前,晋中市共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52个,其中市级水源地4个、县级水源地22个、乡镇级水源地95个、农村水源地131个,通过立法,明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标准和要求,对确保水源充足、稳定,避免污染、保障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条例是解决当前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存在问题的迫切需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统筹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源涵养、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区整治、水质达标保障等方方面面因素。近年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作了大量工作,成效显著,但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管理职责不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涉及生态环境、水利、住建、卫生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实践中存在职责交叉或空白地带,通过立法可以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统一管理;比如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国家相关部委虽然制定了集中式水源地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但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强制力难以落实到位,水源保护区内游泳、洗衣等行为屡禁不止、损毁保护区警示标志的行为时有发生,通过立法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提供法律依据,确保保护措施落实落细。

目前,国家层面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了一般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2010年修订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距今已近15年,规定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省级层面至今尚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缺乏法律强制力,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因此,制定一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增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相关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据了解,条例共六章三十条,分总则、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条例总则部分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政府职责和部门分工等内容。二是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部分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建设的职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确定的主要责任部门、保护区划定报批和调整的主要程序。三是保护措施部分规定了保护区标识和防护设施的设置,准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特殊风险防控以及水源涵养等内容。四是监督管理部分规定了风险评估措施、检查和巡查措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职责以及制定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等。五是法律责任部分聚焦集中式水源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设定相应责任。(杜利勇 侯美蓉)


[编辑:杜利勇 张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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