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惊遭神秘侵占,太原东山煤电集团职工维权屡碰壁——背后真相究竟如何?”

2025-03-14 10:52:03    来源:法治新闻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不论是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还是商业性开发拆迁,拆迁方均须通过法定程序,在取得被拆迁人同意、达成协议后,并给予被拆迁人充分补偿,才可对房屋进行拆迁。

手续不全,不得征地拆迁:合法征地行为的前提,首先是法定主体适格,

包括:征地批复机关主体:只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权对上报的征地材料,进行批准。制定、做出拆迁补偿方案的主体:应为县、市级以上政府。房屋强拆主体:强拆裁定书,应是由法院,根据相关行政机关的申请做出的。拆迁过程中,法定的程序,

包括:发布拟征地公告→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发布征地公告→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上报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落实补偿安置后交付土地→拒绝达成协议、或拒交土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即没有政府的征地文件、也没有一个完整的征地补偿方案,仅凭一纸社区居委会公章的拆迁公告,太原东山煤电集团百亩国有土地就被侵占并进行拆迁。

看着大片的国有土地就这样流失,太原东山煤电集团的退休职工梁保宝心急如焚,为此向各级部门多次反映维权,但一直无果。

据梁保宝及其女儿梁玉珍介绍,位于太原市杨家峪东山煤电集团办公楼后的国有土地面积42207平方米(63.37亩),所有权原属于山西太原市机械局,根据有关政策,美化矿区逐步改变煤矿形象,1987年4月11日,经太原市机械局与东山煤矿协商,太原市机械局同意将东山绿化面积42207平方米(63.37亩)山林及经营土地所有权转让太原市东山煤矿管理。

由于当时矿部管理混乱不完善,矿部的国有土地经常被杨家峪当地村民强行抢占,1992年东山煤矿领导赵拉柱,委派梁保宝负责管理矿部背后土地并负责治理、绿化。同时负责管理阻止村民非法侵占国有土地,1997年新任董事长张宏恩上任后再次全权委派其治理、绿化、管理“东山公园”的63.37亩土地。

2018年3月,杨家峪村委会支部书记、主任贺玉生在没有取得任何土地手续的情况下,侵占东山煤矿公园柳树渠国有土地46亩,与地产商合作开发此地块,2018年7月,杨家峪村委会以发展经济开发扩建土地权属问题,将梁保宝起诉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梁保宝侵占集体土地违规建设,要求还原土地,同时按每年每亩 10万元计算,共计 30余年,总价值是 300多万。

法院调查审理认为,梁保宝不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一审、二审法院驳回杨家峪村委会诉讼请求,维护了 63.37亩国有土地的管理所有权。

2024年8月12日,盖有杨家峪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的拆迁公告上显示:根据2024年杨家峪城中村改造已公示城改YJY—23地块,杨家峪村委会将根据《杏花岭区杨家峪街办杨家峪村城中村整村拆迁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办理事宜。

对于这已公示的YJY—23地块,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6号出具的关于杨家峪23号地块点位权属状况的情况说明中显示:杨家峪23号地块权属状况分别为杨家峪社区(杨家峪村农民集体)(集体土地)和山西天行健工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而这个山西天行健工贸有限公司的法人又是是杨家峪村委会支部书记、主任贺玉生,也就是说,贺玉生即管理着村里的所谓集体土地,又拥有着23号地块中部分的国有土地。

为了确定这个地块的权属关关系,梁保宝多次上访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10月13日,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明确:经调查,该处为城中村改造拆除地块,现土地闲置状态,因权属不明导致,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023年11月27日,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对申请复查事项的复函注明:经调查研究,市局认为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在出具的答复意见中,未对权属情况等予以明确,现已责令该局重新调查核实后再次向你出具答复意见。

梁保宝及其女儿梁玉珍告知,直至今日,他仍为得到土地确权核查后的答复意见。

梁保宝介绍,2024年8月18日下午5点,杨家峪街道的杨利生书记、武装部张部长、高峰,东山煤矿相关部门负责人都在拆迁现场,在没有任何通知、没有签署任何同意拆迁协议,没有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对梁保宝居住的部分房屋进行了强拆,于是梁保宝开始上访无果,2024年9月5日,杨家峪街道的杨利生书记、张伟主任等带我们一起去杨家峪社区居委会,与贺玉生见面,签署了同意拆迁协议,随后他们对梁保宝剩余的房屋等进行了拆迁。

“街道在没有我们同意并签署协议等情况下,就先开始对我们对房屋进行了强拆,然后才找我们商谈签协议拆迁,政府这样做合理吗?国家不是规定必须要先签协议后进行拆迁吗?”梁保宝说出梁自己的疑问。

现在,71岁的梁保宝为了东山煤电集团的国有土地权属继续维权,梁保宝就想要个说法:1、我是不是东山煤矿的退休职工身份? 2、1993年,我是不是被东山煤矿委派管理东山煤矿公园?,2014年再一次签订了管理合同事实?3、2024年8月16日,杨家峪街道办事处杨家峪村委会对东山煤矿国有土地进行拆迁侵占,是否有国家及太原市政府对东山煤矿国有土地的相应拆迁文件及补偿安置方案?

梁保宝的维权之路有多长?维权之路还要走多久?太原东山煤电集团的国有土地被占结局如何?东山煤电集团国有土地、也是国有资产的流失,政府的主管部门该怎样处理?本网将继续予以关注。

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旷建对于本文,给出如下法律观点:

村委会或居委会是否有权处置集体土地、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委会或居委会无权处置集体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管理管理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关于集体土地的征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第一、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三、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二、对于主管部门关于国有土地和集体同样的监督管理机制?

答:对土地的管理和利用、开发、征收等,国家及各级政府建立了严密的监管机制。

1、行政监督:

①、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监管、动态巡查等机制,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交易和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管,对建设用地市场重大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44、46、49、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法》第67、71、72、84条)

[编辑:徐敬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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