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山西省消防条例》7月1日起施行

2025-04-08 15:19:13    来源:山西日报    

4月7日,记者从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获悉,新修订的《山西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8章64条,将于7月1日起施行。法规修订以后,为山西省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对提升山西省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此次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单位及公民的消防安全责任;厘清了消防与公安、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责边界,理顺了行业主管与综合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同时,明确了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园区管理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了新兴行业、新兴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将餐饮等小型场所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消除了监管盲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都要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此外,还细化了乡镇、街道和村(居)委的消防安全职责,全方位织牢消防安全责任网。

针对消防通道被占用和电动自行车火灾频发的难题,《条例》明确要统筹推进老旧小区相关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电池进入电梯轿厢。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聚焦省情综合提升火灾防控水平,便民利企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引导鼓励促进科技赋能消防安全。例如,考虑到山西省煤炭产能规模大、高速公路隧道多、城市轨道交通日趋完善等特点,明确相关场所应配建单位专职消防队;作为文物大省,古建筑遗存较多,明确了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了文物保护范围内使用明火及施工期间的管理措施;明确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可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等。(闫书敏)


[编辑:杜利勇 张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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