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案例 交警队违规扣车牵出车辆救援公司多重问题

2025-12-03 17:17:50    来源:新京报    

行政诉讼“案结事不了”是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12月3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获悉,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6.5万余件,其中争议十年以上的3400余件,有力解决一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当天,最高检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其中“付某诉江苏省某县交警大队、某车辆救援服务公司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虽然案情和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却暴露了群众反映强烈、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案情显示,江苏省某车辆救援服务公司是当地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主营拖车、停车服务,与某县交警大队在交通事故车辆拖移领域存在业务合作关系。2022年2月14日,某县居民付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张某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张某报警后县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通知某救援公司用拖车将双方车辆拖至指定停车场,未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县交警大队的《接处警详单》显示,当日10点38分作出的处警结果为“两机动车相撞,无人伤,现场定责,损失600元”。

次日,县交警大队向付某出具一份车辆放行通知书,但停车场要求收取300元拖车费才能放行车辆。付某交费离开后不满,遂于同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县交警大队指定停车场扣留事故车辆、某救援公司收取拖车费的行为违法,判令该公司退还300元拖车费。

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救援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与县交警大队并无隶属关系,其收费行为不能认定为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行为,故该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裁定不予立案。付某未上诉,一审裁定生效。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案涉行政行为加重了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且当地的12345网络问政热线平台显示,2021年1月至2024年6月同类收费行为的投诉记录近300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遂依职权立案审查。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县交警大队实施了扣车行为,而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内容,涉案车辆可正常行驶,无需扣押;县交警大队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补办手续,程序违法。一审裁定未回应付某要求“确认交警大队扣留事故车辆行为违法”的诉求,系遗漏诉讼请求;将扣车行为和拖车收费割裂看待,忽略了两者因果关系;且本案非个体案例,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情形,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于2025年1月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3日裁定提审本案。再审期间,宿迁市公安局责令某县公安局自查自纠,督促某救援公司规范经营,退还了付某300元拖车费。付某向法院申请撤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24日裁定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检察机关发现,某救援公司从事当地公安机关事故车辆停放管理等外包服务跨度时间长、收费涉及人员多、金额巨大,仅2021年1月至2024年6月便产生2万余人次拖车费用(日均17人次)。在化解个案的同时,针对某救援公司存在不必要拖车、超标收费、相关投诉多等问题,法、检、公三机关连同多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改进工作机制,合力推动当地“轻微事故线上快处快赔”举措落地实施,由财政部门保障依法扣留车辆的拖移、停放保管费用。(新京报 记者 行海洋)

[编辑:杜利勇 张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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